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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47738—2026 畜禽饮用和产品加工用水国家标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1 min read·v1.0.3
Abstract

2026 年 GB47738—2026 规定规模化舍饲畜禽饮用水、畜禽屠宰加工用水水质、采样、判定及 GB/T5750 系列检验方法,不适用于奶畜饮用水;畜禽屠宰加工用水执行 GB5749,畜禽饮用水限定溶解性总固体≤3000mg/L 等指标,总大肠菌群≤100MPN/100mL,微生物、pH 项不可复检,全项达标方判定水质合格。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47738—2026

畜禽饮用和产品加工用水

Drinking water and product processing water for livestock and poultry

2026-05-25发布 2027-06-01实施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提出并归口。

畜禽饮用和产品加工用水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畜禽饮用水和产品加工用水水质要求、采样和判定规则,描述了相应的试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规模化舍饲养殖畜禽饮用水和畜禽屠宰加工用水。 本文件不适用于奶畜饮用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5750.2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第2部分:水样的采集与保存 GB/T5750.4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第4部分:感官性状和物理指标 GB/T5750.5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第5部分:无机非金属指标 GB/T5750.6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第6部分:金属和类金属指标 GB/T5750.12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第12部分:微生物指标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畜禽饮用水 drinking water for livestock and poultry 供畜禽生活的饮水。

3.2 畜禽屠宰加工用水 slaughtering and processing water for livestock and poultry 供畜禽屠宰、分割过程中的生产用水。

4 水质要求

4.1 畜禽饮用水

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畜禽饮用水水质要求

分类项目
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pH5.5~9.05.5~8.5
溶解性总固体/(mg/L)≤3 000≤2500
硫酸盐/(mg/L)≤500≤500
微生物指标总大肠菌群/(MPN/100mL)≤100≤100
毒理指标硝酸盐(以N计)/(mg/L)≤48.0≤48.0
氰化物/(mg/L)≤0.10
镉/(mg/L)≤0.015≤0.015
铬(六价)/(mg/L)≤0.10≤0.10

4.2 畜禽屠宰加工用水

应符合 GB5749 的要求。

5 采样

5.1 采样点

5.1.1 养殖场的水样采样点应在未进入养殖过程供水末梢处。 5.1.2 屠宰场的水样采样点应在生产车间水管末端出水口处。

5.2 样品采集与保存

应符合 GB/T5750.2 的要求。

6 试验方法

6.1 色度 按 GB/T5750.4 进行测定。

6.2 浑浊度 按 GB/T5750.4 进行测定。

6.3 臭和味 按 GB/T5750.4 进行测定。

6.4 总硬度(以 CaCO₃计) 按 GB/T5750.4 进行测定。

6.5 pH 按 GB/T5750.4 进行测定。

6.6 溶解性总固体 按 GB/T5750.4 进行测定。

6.7 硫酸盐 按 GB/T5750.5 进行测定。

6.8 总大肠菌群 按 GB/T5750.12 进行测定。

6.9 硝酸盐(以N计) 按 GB/T5750.5 进行测定。

6.10 氰化物 按 GB/T5750.5 进行测定。

6.11 氟化物 按 GB/T5750.5 进行测定。

6.12 砷 按 GB/T5750.6 进行测定。

6.13 汞 按 GB/T5750.6 进行测定。

6.14 铅 按 GB/T5750.6 进行测定。

6.15 镉 按 GB/T5750.6 进行测定。

6.16 铬(六价) 按 GB/T5750.6 进行测定。

6.17 其他指标 畜禽屠宰加工用水按 GB5749 规定的检验方法测定。

7 判定规则

7.1 全部检验项目均符合本文件时,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7.2 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留存样品进行复检。对不合格项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和pH不应复检。

来源

https://openstd.samr.gov.cn/bzgk/std/newGbInfo?hcno=FE95EE950FC09B59103901CDA59D66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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