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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8383-2025《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24 min read·v1.0.6
Abstract

提供 GB 18383-2025《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完整官方文本。该强制性国标于2026年7月1日正式实施,替代了2007版,严格规定了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原料禁限(如医用废弃物、废旧衣物),新增了游离余氯、细菌/真菌菌落总数等卫生指标,并明确了循环再利用原料的标识要求。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18383—2025 代替 GB18383—2007

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

General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products with filling materials

2025-12-02发布 2026-07-01实施

目 次

章节标题页码
前言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要求3
5检验方法5
6标识6
7抽样及判定规则6
附录A(规范性) 絮用纤维的短纤维含量试验方法 手扯法8
附录B(规范性) 絮用纤维的含杂率试验方法9
附录C(规范性) 絮用纤维的纤维含量试验取样方法10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 GB18383—2007《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与 GB18383—2007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 增加了部分术语定义(见3.4、3.9~3.12);
  • 更改了部分术语定义(见3.13.3、3.5、3.11,2007年版的3.13.3、3.6、3.7);
  • 更改了原料要求(见4.2,2007年版的4.1);
  • 更改了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填充、铺垫物原料限制范围[见4.2.1a)~d),2007年版的4.1.2 a)~d)];
  • 更改了可用于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原料种类要求(见4.2.2,2007年版的4.1.3);
  • 增加了婴幼儿絮用纤维制品填充、铺垫物原料要求(见4.2.3);
  • 更改了短纤维含量要求及检测方法(见4.3.2、5.2.2,2007年版的4.1.5、5.2.2);
  • 更改了含杂率要求和对应的检测方法(见4.3.3、5.2.3,2007年版的4.1.6、5.2.3);
  • 更改了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中的絮用纤维含量要求(见4.3.4,2007年版的4.1.7);
  • 增加了游离余氯指标要求及检验方法(见4.3.5、5.2.5);
  • 更改了铜绿假单胞菌的名称(见4.3.6、5.2.6.1,2007年版的4.2.1、5.3.1);
  • 更改了羽绒羽毛制品的微生物项目考核(见表2“a”,2007年版的4.2.1);
  • 更改了异味种类的名称(见表2“b”,2007年版的4.2.4);
  • 增加了细菌菌落总数、真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要求及检验方法(见4.3.6、5.2.6.3);
  • 删除了皮肤和黏膜的刺激反应要求及对应的检验方法(见2007年版的4.2.2、5.3.3);
  • 更改了絮用纤维制品应符合的其他要求(见4.4,2007年版的4.3);
  • 增加了感官检验的具体操作方法(见5.1);
  • 增加了卫生指标项目的制样方法(见5.2.1.2);
  • 更改了异味的检验方法(见5.2.6.2,2007年版的5.3.4);
  • 增加了使用循环再利用原料的明示要求(见6.1);
  • 更改了成包絮用纤维抽样量表述(见7.1.1.2,2007年版的6.1.1.2);
  • 增加了卫生指标项目样品抽样要求(见7.1.2.3);
  • 更改了批量判定的要求(见7.2.1,2007年版的6.2.1~6.2.4);
  • 增加了单件判定条款(见7.2.2);
  • 删除了复验(见2007年版的6.3);
  • 删除了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标识规定(见2007年版的7.1);
  • 删除了包装、贮存与运输要求(见2007年版的第8章);
  • 删除了罗拉法(见2007年版的附录 A);
  • 更改了机检法含杂率的取样量(见 B.1.2,2007年版的 B.1.1)。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2001年首次发布为 GB18383—2001,2007年第一次修订;
  • 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界定了絮用纤维制品相关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絮用纤维制品的要求、抽样、判定规则、标识,描述了相应的检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絮用纤维制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 GB/T2910(所有部分) 纺织品 定量化学分析
  • GB/T6499 原棉含杂率试验方法
  • GB/T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 GB/T10288 羽绒羽毛检验方法
  • GB15979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要求
  • GB18267—2013 山羊绒
  • GB18401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 GB/T20223 棉短绒
  • GB/T24252—2019 蚕丝被
  • GB/T28024 絮用纤维制品异味的测定
  • GB/T28025 絮用纤维制品余氯测试方法 水萃取法
  • GB/T43811 絮用纤维制品短纤维含量测试方法
  • FZ/T01026 纺织品 定量化学分析 多组分纤维混合物
  • FZ/T01057(所有部分) 纺织纤维鉴别试验方法
  • FZ/T01101 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测定 物理法
  • SN/T3335 进出口纺织品微生物项目检验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絮用纤维 filling materials

用于填充、铺垫的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混合物的统称。

3.2 絮用纤维制品 products with filling materials

以絮用纤维及其加工成的絮片、垫毡等作为填充物、铺垫物的制品。

注:絮用纤维制品分为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和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

3.3 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 daily use products with filling materials

日常生活中与人体密切接触的絮用纤维制品。

注: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主要包括服装鞋帽类絮用纤维制品,如防寒服、羽绒服装、棉服装、棉鞋、棉帽等;寝具类絮用纤维制品,如被子、褥子、枕头、垫子等;软体家具类絮用纤维制品,如床垫、沙发、坐卧垫具等;玩具类絮用纤维制品,如毛绒玩具等。

3.4 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 non-daily use products with filling materials

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以外的絮用纤维制品。

注: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主要包括建筑用保温材料、农用保温材料、运输用包装材料、装饰用材料、建筑隔音材料等。

3.5 医用纤维性废弃物 textile waste for medical purpose

医疗卫生机构淘汰或废弃的各类纤维制品。

注:医用纤维性废弃物主要包括淘汰或废弃的脱脂棉、脱脂纱布等医用敷料,医患人员的衣物、絮用纤维制品及其他纤维制品。

3.6 杂质 foreign matter

混入絮用纤维中的非絮用纤维物质的统称。

3.7 纤维下脚 fibre waste

纤维或纤维制品生产加工过程中掉落的、排除的、剥离的单纤维或束状纤维。

3.8 纤维制品下脚 fibre products waste

纤维制品加工生产中产生的纤维下脚以外的线头及织物、絮片、垫毡等的边角碎料。

3.9 废纤维制品 unused fibre products waste

纤维及其制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如纺丝、纺纱、织造、印染、裁剪等)产生的废料,以及未经使用即淘汰或废弃的服装、家用纤维制品、产业用纤维制品及其他纤维制品等。

注:废料包括纤维下脚、纤维制品下脚。

3.10 旧纤维制品 used fibre products waste

使用后淘汰或废弃的纤维制品。

注:包括使用后被淘汰或废弃的服装、家用纤维制品、产业用纤维制品及其他纤维制品等。

3.11 再加工纤维 mechanically recycled fibre

以纤维制品、纤维下脚、纤维制品下脚为原料,通过物理机械工艺方式加工制成的纤维。

注:物理机械工艺是采用机械的方法将纤维下脚、纤维制品及其下脚进行切割、撕裂、开松后得到纤维的过程。

3.12 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 recycled chemical fibre

以废、旧纤维制品或废旧聚合物材料为原料,通过物理熔融、化学再生、物理化学等工艺得到的纤维。

注1:物理熔融工艺是指热塑性废、旧纤维制品或废旧聚合物材料通过加热熔融,进行再加工的过程。化学再生工艺是指在一定的化学工艺的条件下,对废、旧纤维制品或废旧聚合物材料进行解聚、除杂、重新聚合,或分解生成新的原料的过程。物理化学工艺是指将废、旧纤维制品或废旧聚合物材料在不同功能助剂的作用下,通过加热熔融进行共混改性的过程。

注2:为了保证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后续使用性能,部分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中含有原生纤维。

4 要求

4.1 基本要求

下列物质不应作为加工絮用纤维制品的原料:

  • a) 医用纤维性废弃物;
  • b) 使用过的殡葬用纤维制品;
  • c) 来自传染病疫区无法证明未被污染的纤维制品;
  • d) 国家禁止进口的废旧纤维制品;
  • e) 其他被严重污染或有毒有害的物质。

4.2 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絮用纤维要求

4.2.1 下列物质不应作为加工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填充、铺垫物原料:

  • a) 被污染的纤维;
  • b) 废、旧纤维制品(未被污染的纤维下脚和符合4.2.2规定的除外);
  • c) 再加工纤维(符合4.2.2规定的除外);
  • d) GB/T20223中规定的手扯长度为13mm 以下的棉短绒;
  • e) 经脱色漂白处理的纤维下脚、纤维制品下脚、再加工纤维;
  • f) 未洗净的动物纤维;
  • g) 发霉变质的絮用纤维。

4.2.2 再加工纤维或未被污染的纤维制品下脚经消毒工艺处理后可作为软体家具等产品的填充、铺垫物原料。缫丝过程中产生的长吐、滞头等副产品、洗净的动物纤维可作为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产品的填充、铺垫物原料。

4.2.3 除再生聚酯纤维外,其他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不应作为加工3岁(36个月)及以下婴幼儿用絮用纤维制品的填充、铺垫物原料。

4.3 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技术要求

4.3.1 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不应检出金属物或尖锐物等有危害的杂质,如针、铁丝、木棍等;不应检出明显的粉尘。

4.3.2 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中絮用纤维长度13mm 及以下的短纤维含量应不大于25%;垫毡、絮片以及含木棉、羽绒羽毛的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不考核短纤维含量。

4.3.3 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中的絮用纤维含杂率应满足表1的要求。

表1 絮用纤维含杂率要求

絮用纤维类型含杂率 /%
纯棉、棉与其他纤维混合≤1.4
纯绵羊毛、纯山羊绒、绵羊毛/山羊绒与其他纤维混合≤1.2
纯蚕丝≤0.5

表1(续)

絮用纤维类型含杂率 /%
成分为 100% 羽绒羽毛≤3.0
其他≤2.0

4.3.4 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用于软体家具铺垫物的絮片、垫毡除外)中的絮用纤维仅含有一种纤维时 (羽绒羽毛除外),填充物的纤维含量允差为0;含有两种及两种以上的纤维时,填充物的纤维含量允差为10%;当某种填充物的纤维含量不大于20%时,纤维含量允差为5%;当某种填充物纤维含量不大于 5%时,实际含量不应为0。

注:由于山羊绒纤维的形态变异,山羊绒会出现“疑似羊毛”的现象。标注为“100%山羊绒”“纯山羊绒”或“全山羊绒”的山羊绒产品,山羊绒含量≥95%、疑似羊毛≤5%;山羊绒混纺产品中疑似羊毛不超过山羊绒标称值的5%;部分羊毛产品中含有山羊绒。

4.3.5 符合4.2.2要求的软体家具等产品的填充、铺垫物原料中游离余氯含量应不大于10mg/kg。

4.3.6 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卫生指标应满足表2的要求。

表2 卫生指标要求

序号项目要求
1铜绿假单胞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和溶血性链球菌 a不应检出
2蚤、蜱、臭虫等可能传播疾病与危害健康的节足动物及虫卵和蟑螂卵夹不应检出
3昆虫、鸟类、啮齿动物等的排泄物或其他不卫生物质不应检出
4异味 b
5大肠菌群 a (MPN/g)不应检出 (A 类) c<br>≤100 (B 类) c<br>—(C 类) c
6细菌菌落总数 a (CFU/g)≤10⁴ (A 类) c<br>≤10⁵ (B 类) c<br>≤10⁶ (C 类) c
7真菌菌落总数 a (CFU/g)≤50 ( A 类 ) c<br>≤100 ( B 类 ) c<br>≤200 ( C 类 ) c

注: a 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且填充物成分为 100% 的羽绒羽毛产品不考核。 b 异味指霉味、高沸程石油味、鱼腥味、芳香烃气味、动物纤维膻味、臊味。 c A、B、C类与GB18401中的安全技术类别一一对应。

4.4 其他要求

絮用纤维制品的其他安全要求应按照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和相关法规执行。

5 检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5.1.1 感官检验应在北向自然光或日光灯条件下进行,检验台照度不低于600lx,检测人员与台面距离60cm 左右。

5.1.2 4.1、4.2.1a)~c)、4.2.1e)应对所抽取的样品逐一目测是否有脏污,是否有未开松的线头或边角碎料,填充、铺垫物纤维是否存在颜色杂乱、暗沉、呆白而无光泽等异常情况。

5.1.3 4.2.1d)的检验按GB/T20223执行。

5.1.4 4.2.1f)应对所抽取的样品逐一目测是否有草屑、泥土、粪便等杂质。

5.1.5 4.2.1g)应对所抽取的样品逐一目测是否有霉点、霉斑。

5.1.6 4.3.1应对所抽取的样品逐一目测是否有金属物或尖锐物等有危害的杂质,如针、铁丝、木棍等,是否有明显的粉尘。

5.1.7 表2第2项应对所抽取的样品逐一目测是否有蚤、蜱、臭虫等可能传播疾病与危害健康的节足动物及虫卵和蟑螂卵夹。

5.1.8 表2第3项应对所抽取的样品逐一目测是否有昆虫、鸟类、啮齿动物等的排泄物或其他不卫生物质。

5.2 理化指标检验

5.2.1 制样

5.2.1.1 絮用纤维的制样

在抽取的样品中,多点随机取样,形成两份试验样品,每份质量200g±10g。

5.2.1.2 絮用纤维制品的制样

在抽取的絮用纤维制品中,每件取出相同份数且质量大致相等的絮用纤维,再按5.2.1.1的方法制样。用于卫生指标检验的样品,在抽取的样品中随机整体取样,形成一份质量不低于70g±1g的试验样品。

5.2.2 短纤维含量检验

纯棉制品短纤维含量的检验按GB/T43811执行,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以罗拉法为准;棉与化学纤维混合制品,按GB/T43811罗拉法执行或附录A执行,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以罗拉法为准;其他类型絮用纤维按附录A执行。

5.2.3 含杂率检验

纯棉制品、棉与其他纤维混合制品和其他絮用纤维制品含杂率按附录B执行;纯绵羊毛制品、纯山羊绒制品、绵羊毛/山羊绒与其他纤维混合制品按GB18267—2013中7.2.3.1执行;蚕丝制品按GB/T24252—2019中5.2.8执行;羽绒羽毛按GB/T10288执行。

5.2.4 纤维含量检验

絮用纤维的纤维含量检验按GB/T2910(所有部分)、FZ/T01026、FZ/T01057(所有部分)、FZ/T01101、GB/T10288等规定执行。其中絮用纤维的取样方法按附录C执行,羽绒羽毛产品取样按相关产品标准要求执行。

5.2.5 游离余氯检验

游离余氯检验按GB/T28025执行。

5.2.6 卫生指标检验

5.2.6.1 铜绿假单胞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和溶血性链球菌的检验按GB15979执行。 5.2.6.2 异味检验按GB/T28024执行。 5.2.6.3 大肠菌群、细菌菌落总数和真菌菌落总数的检验按SN/T3335执行。

5.3 其他指标检验

其他安全类指标的检验按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和相关法规中规定的方法执行。

6 标识

6.1 使用再加工纤维、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回收洗净的动物纤维等循环再利用原料生产的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应以各种清晰可见的方式在每件制品上明示所用原料包括循环再利用原料,并根据实际原料确定标识名称。

示例:再加工纤维、再生涤纶、再生聚酯纤维、循环再利用羽绒、循环再利用蚕丝、循环再利用羊毛。

6.2 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应在每件制品上标注厂名、厂址;同时在显著位置标注“非生活用品”警示语字样的耐久性标签。警示语字体应不小于该制品上其他说明文字中最大字号字体,没有其他说明文字的,警示语字体应不小于初号字体;警示语文字颜色应与底色有明显的区别且醒目。

7 抽样及判定规则

7.1 抽样

7.1.1 絮用纤维抽样规则

7.1.1.1 抽样应具有代表性,应多点随机抽取。 7.1.1.2 散装絮用纤维抽取其重量的0.1%,但最少不低于1kg;成包絮用纤维:每10包抽1包,不足10包按10包计,每包抽样量不少于300g,总抽样量应满足最小试验量的要求。

7.1.2 絮用纤维制品抽样规则

7.1.2.1 以相同原料加工制成的絮用纤维制品为一个批次,批量 ≤1000 件至少随机抽取3件;1000件 < 批量 ≤5000件至少随机抽取5件;每增加5000件(不足5000件的按5000件计),至少随机增抽2件。 7.1.2.2 絮片、垫毡类絮用纤维的抽样按最小试验量的要求抽取。 7.1.2.3 用于卫生指标项目检验的絮用纤维制品应单独取样,每件抽样量应不少于70g。应使用独立的包装袋进行密封包装,包装不应出现破裂,检验前不应开启。

7.2 结果判定

7.2.1 批量判定 7.2.1.1 若所抽取样品检验结果全部符合第4章和第6章的规定,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 7.2.1.2 若所抽取样品中任何一件不符合第4章或第6章中的任何一项规定,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7.2.2 单件判定 若产品检验件数低于批量判定的抽样件数要求时,按照7.2.1的规定仅对被检产品进行判定,并在检验报告中注明。

7.2.3 其他判定 絮用纤维制品若无“非生活用品”标识,则按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要求检验和判定。

附录A (规范性) 絮用纤维的短纤维含量试验方法 手扯法

A.1 仪器和用具

钢板尺(25mm,分度值0.5mm)、一号夹子、稀梳、密梳、天平(分度值0.1mg)、限制器绒板。

A.2 试验步骤

A.2.1 纯化纤制品按照5.2.1方法制备样品,混合絮用纤维的样品制备按照5.2.1和GB/T43811中罗拉法的试样抽取、制备方法执行。 A.2.2 将两份试验样品分别撕松混匀,平铺在工作台上,使其成为厚薄均匀的纤维层,从正反两面多点(32点)随机扦取纤维,各取得30mg±1mg的试样一份。 A.2.3 将试样先用手整理数次,制成纤维平直、一端整齐、不含杂质的纤维束,注意在此过程中不应丢弃纤维。 A.2.4 捏住纤维束整齐一端,将一号夹子夹住距纤维束平齐端13 mm 处,用稀梳和密梳依次梳净13mm 及以下的纤维,并将梳下的短纤维收集好。 A.2.5 将纤维分成13mm 及以下和13mm 以上两组,分别置于天平称量,精确至0.1mg。 A.2.6 计算: 按公式(A.1)计算短纤维含量,结果按照GB/T8170修约至1位小数。

R=\frac{m_{1}}{m_{1}+m_{2}} × 100 \tag{A.1}

式中: RR ——短纤维含量,%; m1m_1 ——13mm及以下纤维的质量,单位为毫克(mg); m2m_2 ——13mm以上纤维的质量,单位为毫克(mg)。

A.3 最终结果

以两次试验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样品的最终结果,结果按照GB/T8170修约至整数。

附录B (规范性) 絮用纤维的含杂率试验方法

B.1 机检法

B.1.1 本方法适用于纯棉类或主体长度在38mm 及以下的混合絮用纤维。 B.1.2 从两份试验样品中分别随机多点抽取50g±1g或100g±10g的试样进行试验。 B.1.3 试验步骤及结果计算等按GB/T6499执行。

B.2 手检法

B.2.1 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非纯棉类或主体长度在38mm 以上的混合絮用纤维。

B.2.2 仪器和用具

天平(分度值0.01g)、镊子。

B.2.3 试验步骤

B.2.3.1 从两份试验样品中随机多点抽取各两个试验小样,用天平称取各自总质量达20g±1g(称量精确至0.1g)。 B.2.3.2 捡出杂质(种子、叶屑、草刺、硬头草籽、枝梗、皮块片、僵丝、并丝硬丝、胶块等),分别称取两份杂质质量,精确至0.01g。 B.2.3.3 按公式(B.1)计算含杂率,结果按照GB/T8170修约至2位小数。

Z=\frac{w_{1}}{m} × 100 \tag{B.1}

式中: ZZ ——含杂率,%; w1w_1 ——杂质质量,单位为克(g); mm ——试样总质量,单位为克(g)。

B.2.4 最终结果

以两次试验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样品的最终结果,结果按照GB/T8170修约至1位小数。

附录C (规范性) 絮用纤维的纤维含量试验取样方法

C.1 取样方法按照图C.1,在各取样处抽取约10g样品,将每份样品分别混合均匀,组成第一组的8个混合样品。

图 C.1 絮用纤维取样分布图

C.2 按图C.2所示,将第一组混合样品中的第1个样品与第2个样品合并混合,分成两半,丢弃一半,保留一半;第3个样品与第4个样品、第5个样品与第6个样品、第7个样品与第8个样品,均按第1个与第2个样品处理的方法同样操作,组成第二组的4个混合样品(9、10、11、12)。

图 C.2 絮用纤维样品混样方法

C.3 将第二组混合样品中的9与10两个样品合并混合,分成两半,丢弃一半,保留一半;11与12两个样品合并混合同样操作,组成第三组的两个混合样品(13、14)。 C.4 将第三组的混合样品按上述方法同样操作,最后得到一个10g的试验室样品(15),供纤维含量测试用。

来源

https://openstd.samr.gov.cn/bzgk/std/newGbInfo?hcno=635DD7BA60CE3ECD442820C570013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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